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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利工程監理工程師職責
發布日間:2017-07-25 瀏覽次數:2075
監理工程師應按照總監理工程師所授予的職責權限開展監理工作,是所執行監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,并對總監理工程師負責。主要職責應包括以下各項:
1 參與編制監理規劃,編制監理實施細則。
2 預審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項目和分包人。
3 預審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、施工措施計劃、施工進度計劃和資金流計劃。
4 預審或經授權簽發施工圖紙。
5 核查進場材料、構配件、工程設備的原始憑證、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及其質量情況。
6 審批分部工程開工申請報告。
7 協助總監理工程師協調參建各方之間的工作關系。按照職責權限處理施工現場發生的有關問題,簽發一般監理文件。
8 檢驗工程的施工質量,并予以確認或否認。
9 審核工程計量的數據和原始憑證,確認工程計量結果。
10 預審各類付款證書。
11 提出變更、索賠及質量和安全事故處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見。
12 按照職責權限參與工程的質量評定工作和驗收工作。
13 收集、匯總、整理監理資料,參與編寫監理月報,填寫監理日志。
14 施工中發生重大問題和遇到緊急情況時,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、請示。
15 指導、檢查監理員的工作。必要時可向總監理工程師建議調換監理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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